新昌县东梅区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出炉!

  • 作者:新昌新嵊网
  • 来源:新昌新嵊网
  • 日期:2019-05-22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东梅区块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东梅区块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新昌县东梅区块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搬迁安置补偿

为确保新昌县东梅区块开发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7〕30号)、《新昌县东梅区块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新政办发〔2018〕1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块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房屋搬迁范围

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为准。东至36省道控制线,南至东宅村,西至梅林山村,北至钦寸水库库区控制线(详见大市聚“东梅”区块项目规划控制范围红线图)。其他搬迁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由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二、实施责任单位

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为本区块政策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协调及疑难问题处置等工作;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为东梅区块房屋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除补偿的政策处理和具体事务,安置地块的安排落实及配套建设等工作;新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房屋搬迁使用单位,负责按期落实补偿资金,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等工作。

三、实施期限

搬迁期限、先签约搬迁期和签约搬迁期以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为准。

四、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确认依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证载面积的,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确有差错的,由法定确权部门予以纠正,按纠正后面积予以补偿。

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秉承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高度不足、设施不全、不符合确权发证的附属房屋、牛厩、猪舍、室外厕所等简易附房均不作安置和奖励,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搬迁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搬迁人的过半数选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搬迁评估委托合同。

六、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被搬迁房屋、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搬迁人反映确属错估或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被搬迁人或者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搬迁人或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搬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迁建安置两种方式。迁建安置仅限于符合迁建条件的被搬迁人选择。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交归实施单位处置,并由新昌县和诚房屋征迁事务所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方式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迁建安置方式

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规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补偿。

(1)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15〕23号),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具体由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和村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安置用地,每户安排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70周岁(含)以上的被搬迁人安排宅基地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被搬迁人按规定的建筑设计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集体土地上通过买卖所得的房屋不作迁建安置。

(2)安置地块根据规划,位于前山头地块。

(二)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月起至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实施单位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落实迁建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每户每争先一天3000元/天标准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签约腾空奖。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对私有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

3.住宅房屋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4.选择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搬迁人自项目实施公告之日或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二次交易房价格一律按县政府公布的《二手住宅房区域中心价》计算);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奖励。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按《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新建〔2017〕197号)规定实施。

5.因私有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住宅房屋部分建筑用作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助。

住宅房屋中有部分建筑用途为商业、工业生产的,须符合有依法登记营业执照并在《关于确定大市聚镇东梅区块项目拟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范围的通告》发布之日前领取的,除享受住宅相关补助外,可再次分类享受以下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搬迁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70%的补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50%的补助;2011年1月21日始从事商业经营至《关于确定大市聚镇东梅区块项目拟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范围的通告》发布之日的,给予30%的补助。

2.用作工业生产用房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用作仓储、办公的不作再次补助。

以上合法经营面积仅限于自建房底层,不包括经营面积中的楼梯、厨房、卫生间和天井搭建等建筑面积。

九、搬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用房的补偿安置

1.补偿方式

生产用房只实行货币补偿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1)生产用房按“房地分开”的原则处置,即地上建筑物价值按重置价评估确定,建筑用地按区片价征收,考虑在建设过程中的场地平整、前期费用、财务成本等其他成本,由评估机构统一测算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地上建筑物重置价。

(2)村、组集体房屋(应拆未拆的除外)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助。

(2)用途为仓储、办公房屋的搬迁、临时过渡及停业损失补助,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

(3)用途为工业厂房房屋的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运和安装调试等费用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搬迁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及其他特殊设备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房屋搬迁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由被搬迁人自行处置。

4.奖励办法

(1)为鼓励被搬迁人先签约先搬迁,对用途为商业、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2)为激励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给予村组集体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建立由开发区、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大市聚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疑难问题。

十二、本方案未尽房屋搬迁补偿事项

1.可依照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在房屋搬迁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在专题会议纪要中确定。

2.未尽事宜依据《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9〕16号)文件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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