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封闭管理”成为一个常见的名词。社区、村、高校都在严格“封闭管理”中,有的要办理出入证,有的要严格登记、报批,还有的干脆是“全封闭”——连一只苍蝇也不允许飞进飞出。那么,所谓“封闭管理”究竟该如何管理呢?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在疫情防控期间,老百姓真的没有正常外出工作、采买生活用品的权利了吗?
从法律层面上讲,社区、村、高校的“封闭管理”近似于“封锁”有关场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据此,有权决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的只能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一般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一规定是与《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相对应的。
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均无权擅自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的措施。
《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
故此,凡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未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封闭、封锁场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任何一级政府和组织都不能单独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增设或者扩大解释。
综上,目前在疫情防控中普遍存在的今天一个文儿,明天一个文儿,层层加码不切实际地加大基层防控力度的做法是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的。
须知,每一层级的压力都会最终传导到基层群众身上,任何一项“加码”的动作都必须切实考虑基层群众的物质、精神承受能力和可持续性。
至少,对于HB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动辄采取“全封闭”管理,严格禁止人员进出的做法是不合时宜、不负责任的,是对复工复产大局的破坏。
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封闭、封锁管理措施,反映的是一些地方上的领导干部不愿担责的“甩锅”心态。而这些锅,最终都要由处于最弱势地位的“被管理者”——普通群众一概承担。
在明律师希望,在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的客观现实下,类似的“不让进也不让出”的规定能够尽快得到调整、纠偏,否则后果将会是那些“甩锅”者所根本承担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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