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监狱H女士突破“封城”回京!将面临何种法律惩处?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27

导读:据北京市官方消息,湖北武汉女子监狱一名刑满释放人员H女士22日突破层层严格的管控,由其家人开车从武汉接回北京并入住东城区某社区。而H女士早在离开武汉前的18日就已经出现了间断性发热等症状。目前,多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那么,H女士的所作所为究竟将面临怎样的法律惩处?又有哪些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值得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严格遵守呢? 

【要点一:H女士将可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据此,若涉案监狱此前已经出现过确诊病例,其依法应当被采取隔离措施,H女士对此情况也应当是知情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H女士的上述“突破封城”行为首先使自己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巨大风险,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要点二:H女士还将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H女士及其家人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其间断性发热等症状从而离开武汉的情节,仍需等待调查的结果。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案中,H女士在明知自己已出现间断性发热等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疑似症状,且武汉市已有严格的“封城”管控应急措施的情况下,仍选择由其家人驾车离开武汉返回北京,其行为从主观上属于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危险状态,可能涉嫌触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我们还不应忘记《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第114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经依法侦查、审判认定H女士的行为制造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危险状态,H女士就可能触犯这一罪名,面临极为严重的刑罚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驾车带H女士离开武汉返京的家属若明知H女士已经出现间断性发热症状,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况而从武汉市驾车驶离,其同样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此前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追责的条文尚存在很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有些罪名、条件能否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宜在案件事实尚未明朗前擅加推测。H女士究竟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程度如何,都有待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但广大公众切勿因此而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决定、命令不当回事,甚至为一己私利而无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是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则,相关行为人及在案件链条上涉嫌失职的人员、单位必将为其行为付出承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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