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签订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也要依法拆除房屋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3-23

 

☑ 裁判要点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体现了双方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经签订,双方均应切实遵守和履行。当事人拒不按协议约定sho,既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具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应当给予相对人申辩机会,否则构成违法。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继军,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

 

法定代表人:蒲鹏程,区长。

 

再审申请人蒋继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庆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行终字第5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张昊权、审判员杨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继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顺庆区政府未依照国家批复备案文件进行安置补偿。(二)顺庆区政府强行拆除蒋继军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体现了双方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经签订,双方均应切实遵守和履行。本案中,因兰渝铁路建设需要,南充市顺庆区兰渝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蒋继军签订了《兰渝铁路顺庆段农村村民自拆自建房屋协议》,约定了蒋继军应在2010年12月20日前完成拆除。但协议签订后,虽经顺庆区政府大量协调,蒋继军一直拒绝按协议约定履行自拆房屋的义务。蒋继军拒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行为,既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具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应当给予相对人申辩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蒋继军未按协议履行自拆房屋义务,顺庆区政府应经事先书面催告后依法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在蒋继军逾期仍不搬迁时,顺庆区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本案中,顺庆区政府既未书面催告蒋继军履行义务,又未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即自行组织人员对蒋继军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一、二审据此判决确认顺庆区政府实施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关于蒋继军诉请判令顺庆区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本案顺庆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时,已对蒋继军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保全并打包存放,且蒋继军对其赔偿请求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该项请求,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蒋继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继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峰

 

审 判 员 张昊权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承浩

 

书 记 员 刘孟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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