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明律师经常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一件事就一旦项目启动,就一定要坚决留人守房。然而类似于本案中的情形,直到邻居打电话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的事情仍然屡见不鲜。那么在此种不利的局面下,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依法举证从而揪出不敢见人的强拆行为实施主体呢?【基本案情:棚户区改造人不在现场,房子没了】江西省南昌市的李女士在其土生土长的村子里有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后该村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红线范
导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履行正当法律程序,即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权利与途径,否则就是违法行政。比如,在征地拆迁领域,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是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的认定,已经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影响,是属于可复议或者诉讼的范围,不管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是属于
导读:按常理,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方若要实施合法的强制拆除,有三条路可走: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拆;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征;三是针对纳入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而实施行政强拆。然而在明律师聂荣代理的一起重庆市璧山区的案件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