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新《土地管理法》的几大待解疑问,值得期待!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01
导读:2019年10月27日上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共同主办的第八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土地管理法》修订理论和实务的新动向”主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办。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行政法学家姜明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杨俊锋针对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高度相关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问题进行了一针见血、颇具见地的阐述。那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被农民朋友视为重大利好的蛋糕究竟容不容易吃到呢?新《土地管理法》在2020年1月1日施行前尚存在哪些待解的实施中的疑问呢?
 
【专家观点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缩小征地范围吗?】
 
与会专家指出,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重大亮点,当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入法。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删除,非农建设不再必须征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能满足一部分的建设需要。
 
从土地性质上上,新法强调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故此,从范围上讲并不大。
 
其次,我们势必要考虑投资者的需求。他们真正感兴趣的还是城边村、城郊村这些离城市相对近,交通相对便捷的农村。位置偏远的深山老林里自然也有需求,也可以搞精品民宿客栈、咖啡馆、印染作坊一类,但其建设规模并不会太大。
 
此时,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与《土地管理法》同时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第9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对于上述投资者容易看得上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还是只能走征收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法律上仍存在障碍,需要进一步修法。
 
所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规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究竟能在多大限度上起到“缩小征地范围”的作用,的确还需要新法及其配套规定施行后再去观察。
 
【专家观点二:听证会召开有限制,人大监督宜介入】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拟征地公告期间须就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问题广泛听取农民意见,但到了要求听证这步,却只能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同时,在整个征收土地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权力明显较为集中,既是征收的发起者又是其主要实施者,还依法负责就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秉持“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一法律原理,土地征收领域的外部监督似乎是有待提升的。
 
与会的多位专家均认为可考虑引入地方人大的监督,必要时对牵涉征地的事项要经人大会议讨论决定,来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管,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正当权益。
 
【专家观点三:征地款怎么分,要发挥基层民主】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新法将原有的年产值倍数补偿标准修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项直接关乎被征地农民补偿利益的重要举措。
 
但随之而来的疑问就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起来非常复杂、专业,究竟怎样才算是“公平、合理”,判定起来会有难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按照此前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有权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环节参与意见的。但如何落实还有待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在明律师在论坛上建议:各类公告不能仅仅张贴在公共场所,还要送达到受征收影响的村民个人,这样才能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实践当中很多地方都是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
 
故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究竟能否与土地制度改革措施相匹配和适应,由此引发的新的问题和矛盾又该如何解决,长期存在于农村基层的逼签、帮拆甚至村委会出征收补偿决定等怪现象能否得到遏制,都是《土地管理法》在施行后可能产生挑战之所在。
 
对此,专家强调,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上要发挥基层民主,分配方案至少要得到2/3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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